股權質押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無償服務、補充、從屬性、優先受償和登記。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可以作為股權質押。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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