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經分類並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經分類並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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