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八條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公安人員和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物品的運輸安全進行檢查。鐵路職工進行運輸安全檢查時,應當佩戴執勤標誌。危險貨物的名稱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