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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時代的法律意義

好像放錯地方了,...o(∩_∩)o...呵呵

1、6周歲或7周歲,到了接受義務教育的年齡,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14歲: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負刑事責任,但死刑不能執行的;②他人自願與他們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尤其是女性)。

3、16歲:①負全部刑事責任,但不能執行死刑;②可以參加社會勞動,成為勞動者;(3)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殊人。

4.18周歲:①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可以執行。

5、20歲,22歲:女20歲,男22歲,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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