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房屋。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房屋。
(三)公民所有的私有房屋。
(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所有的房屋。非住宅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國家不動產)和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其他經濟組織只有少量的不動產。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