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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審查要求的五個主體

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的主體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立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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