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