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供暖的規定如下:1。物業服務提供者不能停暖要求繳納物業費;2.接受供熱的壹方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繳納采暖費。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供熱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熱;3.如果加熱器停止加熱,應事先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