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組織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壹)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全部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