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根據《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