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作出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