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項目經理的到達時間規定

項目經理的到達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1。未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農民工離開後,應及時在實名制登記系統辦理出境手續。

2.施工現場人員考勤方式:日常考勤,人臉識別。

3、履行職責: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員、施工員、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每月值班出勤天數不少於當月工作日的80%;

總監理工程師每月出勤天數不得少於當月工作日的25%。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通知》明確,項目經理、總監代表每月值班時間不得低於80%。

  • 上一篇:財產結算基數
  • 下一篇:刑事案件檢察院的抗訴期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