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九條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處理:
(壹)不服同級或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的;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抗訴的,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