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表見代理,我上次說過,主要特點是讓別人有理由相信。我認為,第壹,如果他只是項目經理,應該只負責項目建設,根本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第二,同時也要看建築行業的做法。如果壹個項目經理有對外簽約的做法,也能讓人信服。如果沒有這樣的公約,對方公司會和這個項目經理簽約,這顯然違背了基本常識。3.如果這個項目經理之前是在妳公司的授權下和對方公司簽約的,現在授權已經取消了,對方也不知道,這次還是和項目經理簽約,因為對方認為自己可以代表妳公司,這也構成了表見代理。在此基礎上,我認為表見代理的依據不足。在司法實踐中,表見代理的認定需要綜合各種情況,畢竟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是很嚴格和明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