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關於項目經理長期缺席的法律規定

關於項目經理長期缺席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很可能是掛靠資質或者轉包。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建設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從舊到光”的原理是什麽
  • 下一篇: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有哪些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