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也就是說,權力通過選舉任命公務員。比如憲法第10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鄉長、副鄉長,市長、副鄉長”。
(2)預約。即主管當局不經選舉直接任命公民擔任行政公職。任命可以由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作出。
(3)轉移。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調動,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助理研究員以上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考核合格,並在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後,方可正式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