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生產、儲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和驗收。
第1.0.3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由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系統交付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1.0.4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