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