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消費欺詐:在其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法律客觀性: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並不能證明其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七)項至第(十)項行為之壹的,屬於欺詐行為。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