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商品,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保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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