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故意在超市購買過期食品進行索賠,不僅違法,而且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