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