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3.結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已經達到誤導的程度,對社會危害極大。
4.主觀方面。主觀上,廣告經營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廣告主無論主觀狀態如何,都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