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視、財產等事宜,聽取有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通過搶奪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爭奪撫養權。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應當按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和方式探望未成年子女,不影響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直接撫養的壹方應當配合,但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