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若幹意見》第八條,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以及其他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申請權屬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要查清土地的歷史用途和現狀,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公示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