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對於由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