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84條:“(壹)通知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2)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
第137條:“(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2)非對話表示的意願在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