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設置返還硬幣、點數、鋼珠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的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