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分配比例小於1: 1時,開發商不能將小區內的車位出售、贈送或出租給業主以外的人。配置比例達到或超過1: 1的,在滿足業主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可將多余車位臨時出租給非業主使用。
2.對於不符合規劃配建比例要求的住宅小區,可以通過拒絕驗收、限制開發商承擔行政處罰責任等方式,促進其落實規劃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第275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