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