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區域地上(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70元/車/月。臨時進入居民區的社會車輛,第壹個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費(不足1小時的,每天(24小時內)最高10元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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