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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機構的經營範圍

法律解析: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時照料、臨時照料等照料服務的機構。托幼機構的設立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法律依據: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規則壹。為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托育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標準。

規則二。堅持政策引導、普遍優先、安全衛生、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大力發展托幼服務。

規則三。本標準適用於經相關部門登記、衛生部門備案的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時間照料、臨時照料等托幼服務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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