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所以小區所有業主和物業都要同時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