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三條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第五條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或者已與第三人登記結婚的壹方,或者有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前壹婚姻關系的壹方要求被追究重婚罪的,應當解除後壹婚姻關系,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