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是盜竊,也不是貪汙。《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政的,是貪汙罪。她的個體工商戶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她構成了侵占罪,就像樓上說的那樣。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5000元到654.38+0,000元屬於數額較大,構成犯罪。2萬元應該是數額巨大,量刑上應該加重!雖然她可能已滿十八周歲,但已滿十六周歲可以定罪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她可能因犯職務侵占罪而被判處三年監禁和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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