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申請開業或者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