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壹百九十二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第壹百九十三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