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當事人是平等的,人身關系中的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平等與不平等的關系不屬於民法調整的範圍。
擴展數據:
因為這種人身關系反映了存在於特定人格或身份中的利益,它與人密不可分,具有特異性。財產關系的主體可以依照法律或者約定變更和繼承,但人身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脫離特定主體單獨變更和繼承。
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也有身份權的內容,比如作者的署名權和發表權。身份權中的身份是人與人之間長期的、相對穩定的狀態,如父子關系、監護身份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在類型上應該屬於人格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