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不批準逮捕異議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復議。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被逮捕和拘留的人不需要先被釋放。不批準服兵役的意見,可以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是否作出變更,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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