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校園貸的本義是助學創業的貸款平臺。正常的校園金融生態下,欠賬的應該是大學生;違規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自負損失;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教育工作,及時處罰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但校園貸往往容易出現高利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現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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