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校園欺淩是法律第42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打架鬥毆、侮辱他人、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未成年人發現有人對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禁止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也可以自行向上述機關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的矯正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實施矯正教育措施,不得阻撓或者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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