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申請人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其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並進壹步提供證據動搖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