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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條款與行政條款的區別

有效條款和行政條款壹般有以下兩個區別:

1,概念不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通常是指法律中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通常出現在行政和民事領域。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效力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那麽該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有效的強制性規定是與行政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概念;

2.有效法規和行政法規的起源是不同的。

民法

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使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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