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民辦教育機構辦學秩序的通知
四。進壹步嚴格民辦教育機構證書頒發管理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照批準的辦學層次和範圍辦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層次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低水平學校不得舉辦高水平教育,不得頒發與辦學層次和內容不符的畢業證書,不得出借其他學校的畢業證書。
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民辦教育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將其資質和教學任務委托、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