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虛報註冊資本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而辦理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