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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需要協助法院執行強制制度。協助執行人既不是執行機關,也不是執行當事人,不能與執行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協助被執行人的範圍可以以此為起點確定,排除執行當事人和與執行標的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七條。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無法收回的,可以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除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妨礙執行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1至274條及本規定,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辦理變更或者追加執行主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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