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七條。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無法收回的,可以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除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妨礙執行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71至274條及本規定,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應當辦理變更或者追加執行主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