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