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包括醫生、護士和護理人員。
醫生、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
上述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考試和聘任中應予以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