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和投訴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