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票據遺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